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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MA****4T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2980号
    案号 (2020)黔0222执2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贵州 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一 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货款 1732000 元,并支付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269975.39 元,2020 年 5 月 27 日以后,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8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以尚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6‰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同 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13333 元,由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1925 元,由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贵 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负担 11408 元。诉讼 财产保全诉讼费 5000 元,由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 镇长箐煤矿、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 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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