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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铭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11MA****7H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民终6670号
    案号 (2022)冀0684执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三河市首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姚淑红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姚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32元,由姚淑红负担1679元,由保定铭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02元,由三河市首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82元,由天津圣日地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姚淑红负担263元,由三河市首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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