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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溪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22日15时30分许,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慈溪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使用车牌号为浙B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余姚市临山镇垃圾中转站收集的建筑垃圾,欲装运至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建筑垃圾分炼厂内倾倒,行驶至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与梁周线交叉口西侧道路上被执法人员查处。至被查处时,车上装载建筑垃圾10立方米,尚未进行倾倒。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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