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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明地税稽罚20175
    违法行为类型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你单位2014~2015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397.65元,对你单位处以少扣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2698.82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9
    决定机关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