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124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78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62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九亭印刷厂货款1,677,085.55元; 二、被告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九亭印刷厂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1,0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6,85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3,81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58,6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0元,减半收取10,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125元,由被告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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