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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众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59****6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民初2825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众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91571.28元及违约金1902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9元,由被告福建众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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