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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50012****6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1民初864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恢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静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贵礼工程款224 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马贵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660元,减半收取2 330元(原告马贵礼已交纳),由被告杨静波、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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