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国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2MA****WB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8民初2172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239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给付原告李轶洲借款本金4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年化收益4.8万元,合计44.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给付原告李轶洲借款4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1日至判决第一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期限内的年化收益率12%给付逾期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对判决第一、二项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轶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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