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23032****465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2604号 |
| 案号 | (2020)苏0582执59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利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租金478100元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10日为52795.27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8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鑫、代丽、重庆百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重9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457元,由原告江苏利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12元,由被告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鑫、代丽、重庆百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8145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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