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富象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379****9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1184号
    案号 (2020)辽01执1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二、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的利息(截止2019年11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5,682,868.71元;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SY121012018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三、被告北京水丰商道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亚联基业石化有限公司、朴晶明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在SY12(高保)20170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SY12(高保)2017000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SY12(个人高保)20170005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水丰商道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亚联基业石化有限公司、朴晶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2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北京水丰商道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亚联基业石化有限公司、朴晶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