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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8〕0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嘉报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迎宾大道99号1幢嘉兴日报社1楼的嘉兴嘉报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嘉兴嘉报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2040661290000964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8年11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8
    决定机关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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