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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鑫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549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2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1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盛鑫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华捷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48788.9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24878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未付货款248788.9元的30%); 二、被告江苏盛鑫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华捷化工有限公司差旅费3021.88元; 三、被告金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华捷化工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4元,减半收取3472元,由原告贵州华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84元,由被告江苏盛鑫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金斌负担2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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