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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仲意冶金备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母维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870****24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商初字第348号
    案号 (2016)黑0108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7-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仲意冶金备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紫辉、刘松玮返还职工补偿金人民币26,700元。二、被告哈尔滨仲意冶金备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紫辉、刘松玮给付上述款项利息(该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6,700元计息,自2013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前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紫辉、刘松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哈尔滨仲意冶金备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紫辉、刘松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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