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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杰成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阚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23MA****AE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823民初2102号
    案号 (2018)皖1823执7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3
    发布日期 2018-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杰成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泾县金鑫粉业有限公司货款13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共计444元,由被告扬州杰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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