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119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澄商初字第0553号 |
案号 | (2015)澄执字第006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07 |
发布日期 | 2015-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借款本息8037829.46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律师费损失425000元。 三、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对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月城镇冯泾路1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qy0004147,抵押面积为4449.72平方米)及江阴市月城镇月城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澄土国用(2009)第27411号、使用权面积29827平方米]在实现抵押权时分别在最高额800万元、75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金鑫、褚彩霞对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在最高限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849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已预交),由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鑫、褚彩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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