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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 市监 罚〔202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决定机关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