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灵 市监 罚〔2021〕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6 |
决定机关 |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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