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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恒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784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4899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2930.7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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