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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恒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784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民初字第04708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1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恒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建工集团欠款1488152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 二、被告侯庆和被告弘基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0350元由被告许恒全、侯庆和弘基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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