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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恒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784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民初字第00361号
    案号 (2015)建执字第01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3
    发布日期 2017-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弘基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前、2015年9月30日前各归还陈鲁生借款300万元,同年10月30日前归还陈鲁生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合计归还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本金还清时止,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2%)。许恒全对弘基公司向陈鲁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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