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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6月8日,当事人宁波市红城牧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一个顶部沾有很多油污和污渍的收集容器摆放在海曙区大来街XX号前。2020年6月3日,本机关曾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400183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保持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宁波市红城牧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保持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的行为。依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8
    决定机关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