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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勤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2569****4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6民初37号
    案号 (2018)津0116执恢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庆华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299257.40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07元,由被告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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