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58****62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91民初59号 |
案号 | (2020)皖0191执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吕涛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份工资41376.66元;二、原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吕涛2017年11月、12月工资2158.17元;三、原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吕涛经济补偿金9750元;四、原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告吕涛补缴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被告吕涛承担;五、驳回原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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