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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正和天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8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调第1268号
    案号 (2019)粤03执3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妥善本案的债权债务纠纷,甲乙丙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债务确认 1.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10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3,380万元及利息1,666,98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3,3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按月利率2%/月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3,38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月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2.丙方同意为乙方欠甲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3.甲乙丙三方对上述本金、利息的金额均无异议。 第二条债务偿还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同意乙、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具体方式如下: (1)乙方、丙方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偿还利息1GG万元; (2)自2019年4月份起,乙方、丙方按照每月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每月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日利率为月利率+30)计算当月应还利息,其中2019年4月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其他月份的利息,自上一个还款日次日起计算至当月还款日}的方式向甲方偿还借款,具体还款方式如下: 2019年4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及当月利息; 2019年5月31日前,还本金200万元及当月利息; 2019年6月30日前,还本金300万元及当月利息; 2019年7月31日前,还本金400万元及当月利息; 2019年8月31日前,还本金500万元及当月利息; 2019年9月30日前,还本金600万元及当月利息; 2019年10月31日前,还本金700万元及当月利息; 2019年11月30日前,还本金530万及当月利息。 (3)剩余利息计算及偿还方式: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丙方在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利息100万元之后,乙方尚欠甲方2018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666,980元,以及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380,000元。乙方、丙方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于偿还最后一期本息时需一并付清剩余全部利息。 第三条本案律师费500,000元,由乙方、丙方承担,乙方、丙方在最后一期还款中一并支付给甲方。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1268号的仲裁案件仲裁费332,099元(以最终实际发生为准)、仲裁中财产保全保险费38,22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及丙方承担,乙方、丙方在最后一期还款中一并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方式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债务。乙方、丙方任何一期还款逾期或不足额的,则债务全部提前到期,且本案债务偿还方式变更为:乙方的还款按照先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仲裁费332,099元、仲裁中财产保全保险费38,221.2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0元均由乙方、丙方承担)、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后本金的方式偿还。甲方有权自乙方、丙方任何一期还款逾期或不足额的次日起,按照变更后的债务计算方式确定乙方、丙方的债务金额,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及丙方具体的还款情况对(2019)粤0303财保184号财产保全下查封或冻结的乙方、丙方名下的财产进行解封。具体为: 1.甲方在收到乙方、丙方按期足额支付的第一笔100万元利息后三个工作日内,除乙方二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号:11014805991009,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外,向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封(2019)粤0303财保184号案件下查封、冻结的乙方及丙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并将提交《解封申请书》的相应凭证(《解封申请书》复印件、法院收取《解封申请书》回执或EMS邮寄签收记录)通过微信送达给乙丙方指定联系人(张玉萍,身份证号:3507021985****0321,微信号:18665304161)。甲方未按本条约定提交《解封申请书》的,乙丙方有权根据甲方延迟递交时间相应顺延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每月还款日期。 2.在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乙方二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号:11014805991009,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第六条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仲裁院,并由仲裁院根据本协议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仲裁院制作调解书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认为:上述《和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履行上述《和解协议书》的约定。 仲裁庭接受、认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书》,并据以制作本调解书。 本案仲裁费166,049.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由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调解书时径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交332,099元,退回申请人166,049.50元。 本调解书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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