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8175****756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81民初4237号 |
| 案号 | (2019)辽0681执恢6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森源菌业有限公司欠款81855.10元,并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如被告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执行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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