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2215****2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322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3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一、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琪华支付工程款1034317.95元;二、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琪华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227898.07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806419.88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在欠付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四、驳回蒋琪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9元,由蒋琪华负担19元,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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