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浮山县响水河镇仁彰选矿厂 |
| 法定代表人 | 陕彩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91466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
| 案号 | (2016)晋10执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汾市中级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陕彩云、王兆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原告盖金红借款350万元及截止2012年12月30日的利息338万元共计688万元,并承担350万元本金自2012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的利息(被告陕彩云、王兆红已支付的50万元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二、被告浮山县响水河镇仁彰选矿厂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9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960元由被告陕彩云、王兆红负担,被告浮山县响水河镇仁彰选矿厂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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