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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061****03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03民初104号
    案号 (2019)豫1303执2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9-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学祥、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喜梅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1%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70000元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1%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50000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1%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张学祥、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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