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凯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366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5773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4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一百零七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一百零七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元(原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七千二百五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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