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萍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753614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982号 |
| 案号 | (2017)川0105执58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22 |
| 发布日期 | 2018-03-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斌、舒小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曾志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杨斌、舒小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曾志强保全担保费2054.20元; 三、被告绵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绵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杨斌及舒小蓉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曾志强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1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斌、舒小蓉、绵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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