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寿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5059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桥民初字第00546号 |
案号 | (2016)苏0111执8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日期 | 2016-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仲其华借款本金2528255.76元及利息,利息以252775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在实际给付利息时应当扣除被告长江公司已支付的192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仲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3元,由被告长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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