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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540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1002民初11480号
    案号 (2018)浙1002执38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椒江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9-0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6663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阮小明对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阮小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80元,减半收取计29490元(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合计34490元,由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阮小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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