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阮小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54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6民初1933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12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18-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兴达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货款6568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689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390元,由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兴达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预交,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兴达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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