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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成规监罚[201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内容 成都市兴城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于青羊区草堂东路15号(A宗)、青羊区草堂东路36号修建的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壹拾万元整。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户名: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单位代码:21330100.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4
    决定机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