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2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4757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71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19-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海讯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借款本金11803030.03元及截至2016年12月5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2511589.53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讯新科科技有限公司、何文君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汇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讯新科科技有限公司、何文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海讯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海讯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讯新科科技有限公司、何文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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