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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2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5民初6188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5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柯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1520万元及截止2017年11月29日的利息186629.8元,罚息5185920.52元,复利46838.48元以及2017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郑伟、杨兰、彭金文、赖玉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郑伟、杨兰、彭金文、赖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柯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20元,由被告成都柯晗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郑伟、杨兰、彭金文、赖玉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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