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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2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01民初4522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翔、刘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和分理处借款本金37300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凉信六和个借20140030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列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向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和分理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六和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0.00元,减半收取计18320.00元,由被告贾翔、刘瑛、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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