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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2019〕062018001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3
    决定机关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张嵘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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