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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宝路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4****536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588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8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宝路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晓辉劳务费15,025元及利息(以15,025元为基准,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天津宝路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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