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丘丽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485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64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4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的利息为468718.22元;之后的利息,以当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后再上浮50%,作为当月25日至次月24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每月调整一次)。 二、被告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霍建平、郭接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7处房产(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137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767元,由七位被告共同负担118600元,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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