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烟处[2019]第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总额2385元的8%的罚款,即罚款198.80元。 涉案真品卷烟处理如下: 返还当事人:33条雄狮(红)、12条五牛(硬绿新)、28条天下秀(金),共计3个品牌73条卷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9 |
决定机关 | 云南省盐津县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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