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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烟处[2019]第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总额2385元的8%的罚款,即罚款198.80元。 涉案真品卷烟处理如下: 返还当事人:33条雄狮(红)、12条五牛(硬绿新)、28条天下秀(金),共计3个品牌73条卷烟。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云南省盐津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