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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文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3MA****KD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1民初337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文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华更工程款96,515.2元。 二、驳回原告赵华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原告赵华更负担580元,被告河北文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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