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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2756****29X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927民初952号
    案号 (2020)云2927执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1-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人民币 5500000.00 元; 二、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9日的担保费 250000.00 元以及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 三、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的担保费 375000.00 元以及从2017年6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滞纳金。 四、由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75000元。 五、被告祁金香、王晓雯、黄静、罗朝、黄荣全、罗亚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金香、王晓雯、黄静、罗朝、黄荣全、罗亚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原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巍山县银亿林化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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