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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晓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261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山民一初字第8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恢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4-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瞿小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廉玉平借款200000元,并自2013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高全平、马小黑、邢小偏、焦作市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瞿小闹追偿 三、被告高全平、马小黑、邢小偏、焦作市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瞿小闹追偿;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瞿小闹、高全平、马小黑、邢小偏、焦作市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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