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龙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