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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3MA****2A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7902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6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连带支付陈振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工资7600元; 二、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陈振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陈振清负担137元,由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元(陈振清已预交受理费120元,其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7元;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判决义务履行期间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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