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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1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4363号
    案号 (2021)粤03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1605856】。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4363号裁决书的内容: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49040元、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3726.06元、中央空调使用费人民币244881元、水费人民币61.12元、电费人民币3141.74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按照24/年的标准支付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具体计算基数和起止日期如下: 1.2017年12月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以人民币2566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2018年1月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以人民币2566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2018年2月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以人民币2566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4.2018年3月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以人民币2566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5.2018年4月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以人民币2566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6.2018年5月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以人民币20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中央空调使用费、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51809.92元为基数,按24/年标准,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9000元。 (五)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289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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