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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1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终22311号
    案号 (2021)粤03执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付上诉人史可文75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15万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15万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15万元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8.5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7元,由被上诉人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上述1139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上诉人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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