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发)安监罚〔2018〕第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15.6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08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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