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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74****64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3726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7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朋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319,392.87元;   二、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朋鹏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22日的违约金1,279,708.41元,以及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8.4895吨为基数,按10元/吨/天计算);   三、确认原告上海朋鹏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2,599,101.28元,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在履行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82元,由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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