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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538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03714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0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8,395,155.98元;   二、被告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垫款本金18,395,155.98元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张明岐、胡艳青对被告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张明岐、胡艳青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70.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170.94元,由被告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张明岐、胡艳青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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